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广泛关注。然而,虚拟货币是否可以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为什么不能用于还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和经济问题。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些问题。
被告王某和张某系夫妻,2020年7月,王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某借款1万元,张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2022年5月,王某和张某共同向周某借款5万元。同年,张某向周某偿还了4万元人民币,而王某则通过操作金融平台用虚拟货币偿还了剩余的2万元。王某认为借款已清偿,但周某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应认定为无效,王某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王某2020年的借款1万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对于2022年的借款5万元,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时张某在场且履行过还款义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湘阴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王某及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这意味着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平台和业务活动存在较高的法律和监管风险。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因涉嫌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例如,本案中的“TR外币平台”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进行打击,现已关闭。
虚拟货币市场存在较高的市场操纵风险。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可以自由操控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使得虚拟货币的交易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
虚拟货币不同于人民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作为借款的标的物。本案中,王某以支付虚拟货币完成借款的归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的原、被告都有在“TR外币平台”进行投资,后平台因涉嫌传销被关停。实际上,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背后的平台是可以自由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无论是借款、还款还是投资交易活动均应通过合法方式,切勿逾越法律边界。特别注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大家要擦亮眼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虚拟货币虽然在某些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用于偿还债务。投资者和借款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金融活动,避免因虚拟货币交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的使用和交易仍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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